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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侵权陷阱?网店不选商标商品

2024-01-24

【案件回放】

M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打造引领潮流的高品质儿童智能产品的企业,系“TC商标”专用权人。2011年某月,M公司正式推出“TC”品牌儿童产品,2015年即获得“设计优秀奖”,次年M公司荣获“全国可穿戴设备行业质量领军企业”称号。2021年“TC”牌电话手表在儿童手表品牌排行榜中名列第一。后经调查,发现贺某在某网购平台经营的店铺Y店铺,对其商品进行描述时多次使用权利商标进行宣传,构成商标侵权。因此,M公司将贺某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赔偿损失。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经审理,法院认为M公司系权利商标专用权人,其享有的商标权利受法律保护。Y店铺在商品名称中使用“TC”标识,易于识别,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使用。被控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实使用的智能电子穿戴设备属于相同商品,其商品名称中包含的“TC”文字,与权利商标文字部分内容、字义均相同,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应认定为近似商标。故法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系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贺某的销售行为侵害了M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专用权。

另外,庭审中,M公司确认被诉侵权行为已停止,申请撤回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请,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据,应予准许。M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经法院综合考量,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12000元。综上,法院判决贺某赔偿M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00元。

 

【瀛台律师提醒】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