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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小三”挑衅坠楼身亡,父母要求巨额赔偿,法院会怎么判?

2024-02-19

【案件回放】

小微与小石系情侣关系,两人于20234月确立恋爱关系,并与另一对情侣合租。恋爱期间,小石与另一女子小凤在公开的平台上使用暧昧语言聊天,引发小微不满。于是小微与小凤发生争吵。后小凤来看望生病的朋友(即小微的合租室友),便在出租房内隔着门向小微挑衅,小微虽不予理睬,但心生不快,和小石发生争吵。

小微看到小凤坐在沙发上便上前扇了一巴掌,随后小凤和小微扭打在一起,扭打分开后,小微突然起身从阳台窗户跳下,最终身亡。小石和小凤被小微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石与小微系情侣关系,双方恋爱期间应相互扶助、相互关爱,当小微被小凤压倒在地时,小石和在场朋友坐在沙发上观看,表现出了极其冷漠的态度,当时处于劣势的小微内心必然感到十分无助、失望甚至是绝望,这对后来小微选择自杀,在情绪上具有一定的刺激作用。

小石已与小微确立了恋爱关系,但仍与小凤在公开平台上使用暧昧语言聊天,这直接造成小微对小凤的敌意,从而酿成此次扭打事件,因此,小石在道德情感上是错误的,虽小石的行为在法律上与小微自杀身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属道德调整的范围,小石的行为与小微的死亡存在一定联系。故酌定小石补偿小微50000元。

小凤明知小石有女朋友,还与小石暧昧聊天,这种行为在道德上应受到谴责,小微对小凤心生不满,两人在公共平台上吵架互骂。另外,小凤到小石和小微的出租房后,主动向小微发起挑衅,虽小微未理会,但显然已激怒小微。后小微主动去打小凤,但小微都以失败告终,因此,小微的死亡与小凤之前的聊天、吵架、挑衅以及事故发生时的扭打行为之间存在一定事实上的联系,故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酌定小凤赔偿小微30000元。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善言善语对待周边人,你的一字一句或许就可能给别人带来无限的希望。“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