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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以核实情况为由拒付拆迁补偿款,合法?

2024-02-23

【案件回放】

天津某区因建设航空产业区,将坐落于N村的房屋拆除。2019117日,冯某与某街道办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某街道办给付冯某拆迁补偿款8814008元。协议签订后,某街道办陆续给付4084008元,尚欠473万元未付。冯某对此不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某街道办告上法庭,请求判决某街道办给付冯某拆迁补偿款473万元整,及相关利息。

法庭上,某街道办辩称,根据案涉协议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冯某获得相应拆迁补偿具有一定的条件,同时因上级停止拨付款项及答辩人正纪纠偏、自查自纠工作的进行,答辩人客观上暂无法获得相应拨付资金。冯某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街道办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某街道办为航空产业区开发建设的需要,与冯某签订补偿协议,系为了实现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的目标,与相对人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某街道办作为其辖区内的拆迁工作责任主体,具有与被拆迁人签订涉案协议的主体资格和职权。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双重属性,除非有确实证据证实行政协议缺乏基本依据或履行行政协议将会违反拆迁政策,甚至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行政机关可以单方面行使行政优益权予以纠正,否则行政协议应认定为真实有效,某街道办应当依法履行。最终,法院判决责令某街道办在规定期限内对涉案协议重新作出处理。

 


【瀛台律师论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中,某街道办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一直在积极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陆续支付11笔补偿款,共计4084008元,每一笔均由冯某本人签字确认。关于付款方式,协议中明确约定待某街道办资金到位后支付冯某拆迁费用,并没有约定付款期限或一次性给付等内容,事实上也是由相关单位逐笔拨付后,再由某街道办支付冯某,其间冯某本人未提出过异议。

某街道办主张涉案协议暂未履行的原因为相关情况正在核实且资金尚未拨付,主要涉及补偿面积及标准问题。涉案地上物补偿明细中的建筑物(一处厂房、两处平房)与房屋所有权证载建筑物面积均不一致,完全不能形成对应关系,对于超出部分的合法性尚未明确,而且某街道办认为其中一处砖混厂房的补偿标准超过某区对集体土地上企业及公建的补偿标准。上述问题直接关系到涉案补偿协议中补偿数额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及客观性。本案协议的签订如违反相关规定及客观事实,涉案协议继续履行势必产生增加政府公共支出,侵犯整个片区的补偿安置秩序,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故法院不能直接作出认定,某街道办应当就涉案协议具体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后,重新作出处理为宜。

 

【瀛台律师提醒】

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双方签订的,也是双方友好协商签订的,双方都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如在履行过程中拆迁方不按约定给付补偿款,属违反协议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方支付补偿款项或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