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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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案件回放】
小高与小新于2006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因,于2017年4月10日在北京某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对双方持有Y公司的股权,总实际缴纳资本金25.5万元,其中男方40%股权,实际缴纳现金出资8.7万元,男方同意将其名下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女方(办理时限为离婚后的2月内)”。但小新并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股权转让及变更义务,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新与小高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其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依据《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Y公司股权的分割,小新同意将其名下持有的40%股权无偿转让给小高,办理时限为离婚后的2月内。小新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Y公司40%股权转让给小高,故对小高要求小新将其名下Y公司40%股权转让至小高名下,并协助小高办理工商登记信息变更手续的诉请,应予支持。综上,依法判决小新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名下持有Y公司40%股权转让给小高,并协助小高办理工商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瀛台律师提醒】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若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