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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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案件回放】
2022年4月8日下午3点左右,未成年人乔某放学乘坐11路公交车回家,司机应乔某下车要求,在一弯道路段处靠边停车,未将车停稳即开前门,让其下车后欲急速驶离,导致乔某从车前跑着横穿马路,被同向行驶而来的小型轿车迎面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乔某与小轿车车主承担同等责任。乔某父母与小轿车车主达成和解,小轿车车主赔偿乔某父母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68万余元。2023年7月,乔某父母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认为其履行旅客运输合同时,存在严重违规操作,造成此次交通事故致乔某死亡,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乔某自身责任部分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法庭上,公交司机认为事发前乔某已下车,双方的运输合同关系结束,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及时将旅客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乔某乘坐公交车,双方成立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司机明知乔某系未成年人,在弯道未将车停稳即开前门,让其下车欲急速驶离,迫使乔某从车前横穿马路,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安全风险,造成在视角盲区难以观察到后面同向超速行驶的车辆,酿成其死亡的交通安全事故,没有合理履行合同义务,是事故诱因之一。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多次调解未果,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应负违约责任,承担乔某父母计109万余元损失20%的赔偿责任(即乔某自身责任部分的40%),共21.8万余元。
【瀛台律师提醒】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合同义务是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法律明文规定“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外路段停车上下乘客”,案涉公交车未到指定站点的地方且在进弯道处停车开前门让未成年人学生下客,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此时运输合同义务并未终结。乔某在事故发生时年满14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判断能力有限,公交司机在保证规范行车、安全送达乘客的前提下,对未成年学生乔某应尽高度注意义务,如提示其下车注意安全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