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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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案件回放】
2020年7月8日晚上,50多岁的沈某像往常一样,在路边摆摊卖水果。22时许,杜某等人醉醺醺来到摊前,想要购买水果。因在品尝水果时双方言语不和,杜某举起塑料凳子砸向沈某,沈某躲闪倒地。周围群众见状后,上前劝解。后来杜某离开不久后又折返回来,找沈某理论,掀翻了沈某的水果摊,并再次用塑料凳子砸沈某,同行的另一人也挥拳打向沈某。沈某后退躲闪并顺手拿起水果摊上的菜刀进行防御。杜某等人一拥而上,想夺过沈某手里的菜刀,在扭打过程中,沈某的刀划伤了杜某。经公安机关鉴定,杜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之后,检察机关指控沈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后又申请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杜某伤愈出院后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沈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人身损害损失共计40多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沈某对杜某实施的侵害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首先,沈某独自面对杜某等青壮年的不法侵害时,在人数和体格上均处于较大劣势,加之其系遭受无事生非、有意挑衅,进而逐步被激怒和进一步遭受侵害的情景,若不立即采取相当强度的反击,个人财产和人身合法权益必然遭受更严重的不法侵害,在忍无可忍且毫无退路的情况下,沈某选择持刀制止杜某等人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构成正当防卫。其次,沈某面临的不法侵害属于紧迫且力量对比悬殊,不应苛求还能保持相当程度的理智和灵活性去选择危害性相较于刀具更小的器械或手段进行反击防御。现有证据无法判断或认定沈某除了进一步容忍和退让,是否还能采取既可有效制止杜某等人的不法侵害,还能控制损害后果或范围的防卫手段。因此,沈某持刀防卫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对杜某造成的损害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
杜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认为,沈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瀛台律师提醒】
要想不付出沉重的代价,就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行不法之事。喝酒不是理由,故意伤害他人反被伤,还想得到赔偿是痴心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