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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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8
【案件回放】
H电商公司是上海本地一家生鲜电商企业,线上主营生鲜产品,线下业务涵盖礼金卡、兑换券等。2017年9月,秦先生入职该公司,担任销售一职,负责对外寻找客户。因秦先生负责的业务一直有条不紊地开展,劳动合同到期后又如期续签着。2019年5月下旬,工作一年半后,秦先生确定了公司销售可先收取客户货款再付进公司的不成文规定中有漏洞可钻。于是,秦先生在网上找人私刻公司公章,按照模版合同伪造礼金卡销售合同,并盖上假公章,之后用假合同申领礼金卡与签收单。由于电商公司允许销售员代客户签收,秦先生就代签后把假合同交给财务,开通礼金卡。待礼金卡能正常使用后,秦先生就联系黄牛低价出售。为了不被公司发现,秦先生把每张卡的大部分收益都转给公司,自己只留“小头”,用于个人消费和还债。
因财务公司与电商公司是合作关系,2021年初,电商公司安排秦先生带着催款函前去催款。但秦先生还继续骗领礼金卡卖给黄牛。财务公司的货款到期仍未支付后,电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内鬼”秦先生浮出水面。2021年8月上旬,电商公司在确认370余万元的应收账款被秦先生侵吞后,果断选择了报警,当天就被警方刑事拘留。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该“内鬼”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5倍执行(即6万元以上为职务侵占“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为职务侵占“数额巨大”。……)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先生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秦先生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秦先生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秦先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作为公司、单位的成员,理应尽到自身职责,而不该利用自身的职权损害公司利益肥了自己腰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