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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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
【案件回放】
2016年,湖南某市启动征拆工作以来,霍某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停止营业,配合征收。但在42个月的时间内,没有等来公开、公平、公正的征收结果,霍某赖以生存的两间门面及附属建筑在没有进行评估、没有被告出具补偿决定,没有法院判决强制拆除的情况下,就被征收方于2019年8月31日强制拆除。之后,征收方和街道社区、征拆事务所来霍某家进行赔礼道歉和慰问,所以也就不追究强拆责任。
征收方告知霍某门面征收价格为5006元每平方米,霍某认为,这个价格严重低于近8万元每平方米的市场价格,并且霍某还有4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经反映,2020年1月2日,送来答复意见书,没有回复霍某诉求。对于此次征收,霍某方没有见到载明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也没有出具补偿决定,霍某认为,区机关作为征收主体,应对此事负责,区机关应该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综上,请求确认区机关行政不作为违法,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霍某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瀛台律师论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霍某作为案涉征收项目中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人有依法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区机关作为组织、实施征收项目工作的负责单位,应当监督征收工作依法进行,负有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在征收部门未能与霍某就被征收的案涉房屋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有责任对霍某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有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霍某作出全面的补偿。区机关未及时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霍某要求区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不能迟迟拖延,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补偿的方式、项目和金额,行政机关有优先判断、自由裁量余地的,应待行政机关先行处理,故区机关应在合理期限内就征收案涉房屋一事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而对霍某提出的请求判令区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诉求,考虑到补偿方式的多样性及双方达到协议的可能性,宜先由区机关处理。
针对区机关辩称对于霍某已不存在的财产作出补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和实际含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区机关辩称征收部门形成了补偿方案并多次向霍某开展解释和沟通工作,不能证明区机关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全面履行了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上述情形均不能成为区机关怠于履行征收补偿义务的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区机关未及时履行对霍某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违法;由区机关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瀛台律师提醒】
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不能迟迟拖延,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补偿的方式、项目和金额,行政机关有优先判断、自由裁量余地的,应待行政机关先行处理,故区机关应在合理期限内就征收案涉房屋一事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