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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打卡不规范被辞退?法院:公司违法,需赔偿

2024-03-21

【案件回放】

2017年1022日,小彭入职F公司。202094日,与该公司续签劳动合同。202110月,并签字确认员工手册全部内容,规定“当月累计旷工3日及以上,解除聘任合同,开除处理。”后又签字确认绩效考核方案,规定“业务员在平日上班签到的时候,除了午休时间,每个小时内都至少需要一次签到,但两次连续签到在10分钟内视为作假行为”。20211124日至26日、29日,因小彭上班打卡不规范,经公司多次发送整改通知后仍未整改。20211130日,公司向小彭发送员工辞退通知书,鉴于小彭在工作期间内属于“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两次以上书面警告仍未能改善者”,已造成重大过失。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条例,对小彭作出开除处理。小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支持了他的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具有不合理性,小彭的违反行为并未达到严重程度,公司属违法解除,应向小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6166.66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与小彭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公司制定的上班打卡制度程序繁琐、要求严苛、次数多,且该项制度刚刚制定不到一个月,公司未组织员工对该项复杂繁琐的上班打卡制度进行教学培训,存在打卡不规范属于正常现象。

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向小彭支付赔偿金26166.66元。小彭在公司工作期间,其连续考勤打卡不规范后,公司仅在工作软件上向其发出3次催告整改通知,虽然软件显示该信息被其均匀已读,但公司未给予小彭申辩、纠正的机会,且小彭考勤打卡不规范并未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管理或对公司效益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小彭连续考勤打卡不规范并非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公司与小彭之间的劳动合同已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可能,公司应向小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瀛台律师提醒】

如果劳动者违反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一般或者轻微的过失,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需结合劳动者是否故意多次作为、劝阻无效、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用人单位做出开除决定前有无给予劳动者申辩、纠正的机会等因素来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