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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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案件回放】
三年前,浙江的宋某计划购买一套房屋,于是在K公司登记了客户信息。很快就接到了H房产中介经纪人梁某的电话,并在电话中向宋某介绍了“购买佣金”,承诺房屋成交后可返现1万元。
于是,两人达成一致意见。不久后,宋某就购买了一套房屋,并支付定金10万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首期购房款。
宋某要求梁某按约定返还佣金,却遭到拒绝,多次催讨无果后,将其告上了法院。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为H公司与K公司结算佣金并已收到款项,足以表明宋某的认购、付款均符合K公司规定的结佣条件。宋某完成房屋交易已逾两年,梁某早已从H公司领取了客户返现金额1万元,故梁某应向宋某支付该款项。综上,判决梁某向宋某支付返现款1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瀛台律师提醒】
在此提醒,遇到中介人拒付返现款的情况,购房者一定要保存好合同、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房屋交易成功等相关证据,向房地产经纪协会、市监局或者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积极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