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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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案件回放】
小龙、小叶夫妻俩与小张原是生意伙伴,后来合作的生意失败了,夫妻俩对小张产生了不满。2022年10月期间,二人多次在抖音、论坛发布作品,作品中多次使用小张及其家人的肖像图并配辱骂、威胁性言语,以此贬损小张及其家人。夫妻俩表示,小张是失信被执行人,发布的作品只是监督失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债务,不存在侵权行为。
小张并不这么认为,表示小龙和小叶两人在网络平台发布的作品恶意损害自己的声誉,对自己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还影响到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因此,小张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支付精神损失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龙、小叶确是恶意贬损作品发布账号的持有者,其在具有公共性的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内容明确指向小张本人,且作品中多次使用明显含有侮辱、贬损的词汇和小张家人的肖像图,引发多人浏览、评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小张的客观评价,严重侵害了小张的合法权益
。故依法认定小龙、小叶已侵犯小张名誉权。判决小龙、小叶立即停止对小张的侵权行为,删除已发布的侵权内容;在发布作品的网络平台发表向小张赔礼道歉的内容,内容保留时间不得少于7日并由法院核定;小龙、小叶向小张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瀛台律师提醒】
网络监督有助于催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偿还债务,但网友对个人隐私不应过度挖掘,更不应频繁转发不实消息以及发表侮辱性的网络评论,让网络监督异化成网络暴力等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