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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拒借拆迁款给小舅子买房,丈母娘离婚威胁,法院如何判?

2024-05-10

【案件回放】

郑某的旧屋拆迁,分得巨款一千五百万。不久后,郑某的丈母娘听闻此事,以儿子结婚需用大钱为由,向郑某借取一千三百万。然而,郑某深知这钱乃父母半生辛勤所积,自己无权随意处置。于是,婉转地拒绝了丈母娘的要求。可是丈母娘不肯善罢甘休,一次又一次上门以各种理由向郑某借钱。无奈下,郑某只能躲避起来,不愿与丈母娘正面冲突。

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某天,郑某刚要出门,便与上门借钱的丈母娘撞个满怀。无奈下,只能硬着头皮与丈母娘交谈。等到丈母娘要一千三百万,郑某差点从凳子上摔下去。郑某称那是父母的钱,与自己无关。丈母娘听到这话,顿时火冒三丈,郑某压抑已久的怒火终于爆发出来,称丈母娘的行为就是逼迫自己和妻子离婚。丈母娘听到离婚二字更是气不打一处来。后来郑某的妻子任某也跟母亲一样,称不拿出一千三百万,那就离婚。

几天后,郑某收到传票,任某竟以离婚为由,与郑某对簿公堂,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结合案例内容,认为郑某有权拒绝丈母娘的无理要求,且任某因郑某不借钱而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最终,判决驳回任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该案件从法律层面应该如何认定?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财产为夫妻双方共有。然而,郑某家得到的拆迁款属于其父母的财产,并非郑某与任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父母钱款非夫妻双方共有。郑某父母的拆迁款明显属于其父母的财产,不属于郑某和任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郑某有权拒绝丈母娘的要求。

3、离婚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划分。任某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此案例中,拆迁款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工作人员不会将其纳入分割范围,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确保公平合理。


 


【瀛台律师提醒】

法律是公平的守护者,不会因个人情感而倾斜。通过上述案例,警示我们在面对家庭矛盾时,应理性对待,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