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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写了,钱没到手,还需还款?

2024-05-14

【案件回放】

小军与小徐系朋友。2006725日,小徐在浙江某宾馆被他人追债,当时小军也在场,小徐向小军出具借条一份,从小军处借人民币10000元,小军即以现金给付的方式支付了借款。之后小军一直寻找小徐,均无法联系到,这次联系上,小徐不承认向小军借款,为此,小军诉至法院。

小徐辩称,2006725日,自己的确向小军提出借10000元钱,但其要求先写借条,自己即向小军出具这份借条,但小军并没有给付借款10000元。而且事后小军一直未要求自己归还该笔借款,至今已过近20年,即使小军借给10000元,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本笔借款也已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小军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判决小徐归还小军借款10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徐向小军借款,有小徐出具的2006年7月25日借条予以证明,小徐辩解先出借条,后未收到借款不符合常理,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另外,还辩解该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问题,因借款发生于2006年,按当时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但由于该笔借款并未约定还款时间,至今也未超过二十年,故小军随时可要求小徐归还本笔借款,小徐抗辩本案小军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不予采纳。小军要求小徐归还该笔借款,依法予以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借款人如果出具了借条,但没有收到借款,无需偿还,但是要有证据证明没有收到钱。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未收到借款的话,是需要偿还借款的。如果出借人有借条证明借款人已借款,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