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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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
【案件回放】
唐某已婚。在业主群偶然组织了一次团购,与林某相识。林某对唐某暗生情愫,不仅在多个微信群“表白”,还在唐某家口徘徊、张望、敲门。在唐某明确拒绝后,林某仍不停止。无奈之下,唐某将林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林某立即停止侵害隐私权,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私人生活安宁属于隐私权,是人格权利的重要部分,林某的骚扰行为已构成对唐某隐私权的侵害,判令林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本案中,林某在微信群中“表白”唐某,被明确拒绝后,并未停止该行为,而是采取了持续在唐某家门口徘徊、张望、敲门的骚扰行为;以及在其他多个微信群持续向唐某进行上述行为,并引起其他微信成员的关注和追随调侃。林某的这种以爱为名的骚扰,已侵扰唐某的生活安宁,构成对唐某隐私权的侵害,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我国公民享有生活安宁权益,保护该权益是实现个人幸福生活的基本要求。《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意味着“私人生活安宁”被确认为人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民法典》的明确保护。追求表白要尊重被追求者的人格尊严,而以爱为名的骚扰者被拒绝后,容易作出极端反应,甚至是恶语伤人的报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