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577号平安财富大厦西楼五层
电话:400-053-5618
2024-05-21
【案件回放】
宋某于2009年1月10日通过招投标方式与福建某村村委会达成协议,并支付15万元拍卖款,取得T小学后座危房(旧教学楼)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后宋某发现村民六小组组员在该地块搭建戏台,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村委会处理,未果。当地镇政府对于农村村民违法建设具有法定职责,应当对违法建设的戏台进行拆除。为此,宋某多次向镇政府反映,村民六小组违法建设的戏台至今仍未拆除。
宋某认为,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已经严重侵害了其和集体利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镇政府诉至法院,请求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对村民六小组违法侵占其购买的危房所占土地上违法搭建的戏台进行拆除并恢复原状。镇政府辩称,宋某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且答辩人也不是本案法定履行职责的主体,因此应当驳回宋某的起诉或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判决责令镇政府对位于宋某购买的T小学旧教学楼前埕地上的戏台予以核查处理。
【瀛台律师论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本案中,根据宋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系涉案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合法权利人,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镇政府享有对辖区内违反乡、村庄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宋某通过当地的12345便民服务平台对案涉戏台进行投诉举报,镇政府也已对该举报件进行了答复,故对镇政府主张宋某未向其提出相关履行职责申请的抗辩,不予支持。镇政府未提供其收到宋某通过12345便民服务平台的投诉举报后,进行核查、处理的相关证据,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综上,镇政府收到宋某的投诉举报后,未进行核查、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
【瀛台律师提醒】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现村民违法占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村委会或行政机关反映,若行政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后,未进行核查、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