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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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
【案件回放】
郭某在没有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委托他人来料加工,在位于外地的某仓库中,生产假冒多个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服饰,然后通过微信等渠道雇佣他人进行销售。后经举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计,郭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4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消费者,不要贪图便宜,应当选择正规的官方网站和网店购买产品;作为经营者,则应当从正规渠道进货,诚信经营。若发现商家制假售假,要注意收集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