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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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案件回放】
2022年2月2日,某教育科技公司为了向学员提供专业的保研咨询服务,与柯某签订《保研人学员“专属咨询师”兼职协议书》,约定,柯某需为该公司学员提供咨询服务,同时需保守在辅导过程中了解到的所有机密信息,包括学员的个人信息、辅导资料等。同年6月份,该公司发现某网络平台上的一位博主发布的内容与公司内部的保研面试题目高度相似。
通过调查,发现该博主的微信号与柯某的一致,怀疑柯某泄露了公司的商业机密。经过一年的调查和取证,该公司于2023年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柯某停止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并赔偿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案涉资料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需要担责。关于焦点一。案涉公司与柯某签订的兼职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柯某不得向外界泄露辅导相关资料等信息,且案涉公司在微信群、教务系统中上传面试题目,范围也仅限于咨询师、学员,限制了案涉资料的知悉范围,应认定其对案涉资料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故其主张保护的案涉资料系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经其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关于焦点二。柯某作为案涉公司的兼职咨询师,是该公司学员微信群的成员,也有权限查看该公司的教务系统中的案涉资料。双方在兼职协议中约定了不得向外界泄露辅导相关资料的保密义务,但柯某仍擅自在某网络平台账号上将与案涉公司的辅导资料实质相同的面试题目进行公开公布,其行为已侵害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综合考虑案涉公司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柯某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案涉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柯某赔偿案涉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5000元。
【瀛台律师提醒】
此案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务必明确约定保密义务,采取有效地加密、限制使用等措施,确保商业机密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