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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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9
【案件回放】
1993年出生的李某与妻子育有两个子女。2013年8月18日晚9点左右,李某驾驶白色路虎越野车与朋友王某、张某在烧烤店聚餐。期间,张某与刘某进行视频聊天,并邀请刘某加入他们。尽管与刘某素不相识,李某还是答应了张某的请求去接刘某。聚餐结束后,四人一同离开。李某坐上驾驶座,刘某坐在副驾驶,而王某和张某则在车旁聊天。等待片刻后,李某驾车离开,刘某发现王某和张某未上车,要求李某返回寻找。
但当李某返回后发现王某和张某已离开,于是他驾车前往城区。李某搭载刘某到达酒店停车场,想带刘某开房,但刘某拒绝并坚持等朋友来接。李某生气要求刘某下车,但被拒。为此,李某提议送刘某回家,但刘某仍坚持等待朋友。无视刘某的意愿,李某驾车离开停车场。刘某要求停车并威胁跳车,但李某未予理会,继续行驶。因前方有测速监控,李某减速行驶,刘某警告要跳车后,果真强行跳车。李某为避免违章扣分,继续行驶后返回现场。发现刘某头部受重伤,他拨打了120和110,但未承担责任,随后离开。刘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为颅骨骨折致死。次日,李某接到警方通知后自首。最终,李某家属赔偿刘某家属22.8万元,获得了谅解。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院认为,本案李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主观上是过失的,故建议法院对李某量刑有期徒刑二年。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当晚是想带着刘某到酒店开房的,刘某不同意后便与李某发生矛盾,该矛盾系刘某所引发,且刘某已经明确表示哪都不去要等其朋友来接。可李某仍坚持驾驶车辆搭乘刘某离开,并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听到刘某要求停车要下车时,未予理会。李某继续驾车前行过程中,在刘某说要跳车时,李某也未停车,故刘某对本案的发生,并无过错。
刘某跳车后,李某未及时停车查看并施救,而是开车离开一段时间后再折返查看,看到刘某伤情严重后,才拨打120急救和110报警的。因此,对李某及其代理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李某驾车搭乘刘某行驶的过程中,在刘某明确表示其要跳车后,李某应当可以预见不停车可能会发生刘某跳车的严重结果,但由于李某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并导致刘某跳车摔伤死亡后果,故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对李某及其辩护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并结合李某的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故酌情对李某减轻处罚,但对其不宜适用缓刑。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瀛台律师提醒】
无论我们遇到什么情况,都应该尊重他人的意愿,并且遵守法律。在驾驶时,尤其要注意安全,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而做出危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