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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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3
【案件回放】
郭某系某直播平台主播,胡某通过该平台与郭某相识并成为朋友关系。2022年10月31日至12月20日,胡某先后五次向郭某提出借款,共借26900元,并承诺2023年2月份开始归还。但到期后,胡某并未还款,郭某通过微信向胡某催收借款,胡某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但承诺2023年3月初返还。到期后,郭某再次通过微信向胡某催收借款,胡某仅同意返还收取的6900元,其余的20000元以其用于直播间“刷礼物”给郭某为由拒绝返还。为了维护合法权益,郭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向郭某提出借款的意思表示,郭某多次向胡某确认借款数额,胡某最后确定向郭某借款并承诺归还时间,郭某同意并依约向胡某转账,至此双方已形成了借贷合意,故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胡某向郭某借款,取得借款后用于网络直播平台的充值,是其对借款的自主处分行为,胡某在直播平台向郭某刷礼物“打赏”,与其向郭某借款,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胡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郭某存在限制或诱导胡某必须充值并购买礼物“打赏”郭某的情形,亦无法证实郭某认可相关“打赏”即为偿还借款。最终,判决胡某返还郭某借款本金269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瀛台律师论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双方虽未出具债权凭证,但郭某仅依据借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胡某否认借贷关系且已通过“打赏”方式返还钱款,在此种情况下,胡某所持的抗辩内容,实际上形成了一个新的主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胡某对其所主张的事实应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郭某提交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佐证其主张的借贷关系,而胡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支持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民间借贷是指借贷的双方形成借贷合意,一方出借资金供另一方使用,用款方按照约定返还资金的行为。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应当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主要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