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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失联多年后回归,竟是为争亡父遗产,法院如何判?

2024-06-12

【案件回放】

郑家有五个孩子,老三与妻子婚后育有一女,在女儿未满2周岁时,老三与妻子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女儿跟随母亲生活,从此再也未与老三联系。离婚后,老三并未再婚。后来,老三生病住院,出院后将自己的农村自建房进行了翻新重建。三年后,老三又因病住院。住院期间,兄弟姐妹轮流照顾,并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但老三还是因病去世。

后老三在村里的老房子迎来了拆迁的消息。让郑家兄弟姐妹没想到的是,老三的女儿突然出现,要求继承老三名下的拆迁安置房。但老三的兄弟姐妹不答应。为此,老三的女儿将自己的叔伯姑姑告上了法院。

庭审上,老三的兄弟姐妹称,老三去世前长期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而是我们轮流照顾,并支付了医疗费,给予了经济帮助。而老三的女儿跟随母亲生活,从未回来照看过老三,没有尽到赡养和照顾的义务,现房子拆迁,她回来要继承,我们无法接受。而老三的女儿便称,自己是父亲唯一的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自己继承理所应当。

法院判决,老三所有的农村老房遗产,由你女儿继承40%份额,老三的兄弟姐妹共同享有60%份额。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从老三离婚至去世,老三的女儿均未与父亲见面,老三未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父女亲情的疏远。老三第一次生病时女儿尚未成年,后女儿虽因关系疏远未能知道父亲生病和死亡,也未给予照料及精神慰藉,但其并不存在法定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应认定女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老三的兄弟姐妹在老三去世前轮流照料并支付医疗费,承担了主要抚养义务。根据《民法典》之规定,老三的兄弟姐妹用自己的行动树立了互帮互助、和谐友爱的良好家风,其应对老三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瀛台律师提醒】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兄弟姐妹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方能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