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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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9
【案件回放】
因地铁三号线建设需要,贵阳某区人民政府需征收杨某位于该区的房屋,区政府在未对杨某房屋依法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依据的是2018年4月27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补偿标准是地铁三号线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杨某认为,该决定程序严重违法,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庭审上,区政府辩称,其作出的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程序合法,评估机构选定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本案适格被告。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区政府应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本案中,区政府于2019年12月15日向杨某送达旧房分户评估报告时,上述评估报告因超过有效期(有效期为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而失效,不能作为区政府作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区政府作出案涉补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
区政府当庭主张送达上述分户评估报告时,征收部门已经重新制作新的分户评估,评估结果与失效的评估报告一致,只是因送达时的疏忽而将失效的分户评估报告对杨某进行了送达。法院认为,评估报告的合法有效送达是为了保护杨某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结果可以依法行使申请复核、复评的权利。即使如区政府所称已经重新制作有效的评估报告,并以此作出了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但此份评估报告并未对杨某进行送达。杨某无法依法就上述有效的评估报告行使救济权。故即使如区政府所述案涉补偿决定系依照重做的分户评估报告制作,但区政府对此份有效的评估报告未进行有效送达仍属程序违法,案涉补偿决定依法仍应予以撤销。
综上,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杨某主张撤销上述补偿决定的理由成立,故对杨某的诉请予以支持。最终,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瀛台律师提醒】
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迟迟不接受协商补偿,就收到补偿决定,然后对补偿不满意的话,一定要及时提起行政诉讼程序,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收集证据,为后期维权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