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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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4
【案件回放】
小郭的父母在多年前相识相恋,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步入婚姻的殿堂。小郭出生虽然给两人带来了无尽的喜悦,但却也因为双方关系的不稳定而给小郭带来了成长的困扰。时间的推移没有磨灭积攒的矛盾,小郭的父母经调解分手,签订《调解协议书》,小郭随母亲生活,约定父亲需每两周探望一次。而父亲由于种种原因,长时间未能履行探望义务,使得小郭在成长中缺乏父爱的陪伴。于是,小郭的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履行探望的义务。
庭审中,小郭的母亲表示小郭一直渴望父亲的陪伴和关爱,生活中,小郭经常向自己表达想要见到父亲的愿望,这种长期的渴望在始终缺乏父爱陪伴的环境下,对小郭的心理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
法院认为,小郭作为未成年人,其合法权利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其父亲而言,探望权不仅仅是一项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小郭可以依法要求父亲履行探望义务。关于探望的频率,考虑到父亲的工作性质,并结合父母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判决父亲每月探望小郭两次。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瀛台律师提醒】
探望既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探望未成年子女的一种权利,也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继续履行养育、照顾未成年子女等义务的延伸。公众应提高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基本认知与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