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577号平安财富大厦西楼五层
电话:400-053-5618
2024-06-25
【案件回放】
去年8月份,小丽与某婚庆公司签订《婚庆策划定单合同》,约定在婚礼当天由该婚庆公司为其提供婚庆服务,包括现场布置、主持、跟妆、摄影摄像等,合同金额共6800元,其中摄影服务费为1200元。当日,小丽支付定金1200元。随后,婚庆公司就按约为小李夫妇提供婚庆服务。婚礼结束后,小丽支付了剩余服务费。后婚庆公司将婚礼仪式开始前的视频资料交付给小丽,婚礼仪式开始之后的视频资料迟迟未交付,小丽多次询问才得知,婚礼仪式视频资料因故损坏,且无法修复。
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小丽认为婚礼影像资料对自己具有重大的情感价值和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是无法补救、不可替代的纪念品,婚庆公司因自身过失导致婚礼视频资料永久丢失,给自己带来了永久性的精神伤痛,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婚庆公司退还摄影服务费12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摄影服务包含跟拍录制从新郎家、新娘家的各仪式环节直至婚礼仪式结束,但婚礼仪式作为整个婚礼过程中更加重要的环节,其摄影服务比重应比其他环节更大。故法院酌情婚庆公司退还小丽摄影服务费800元。
因婚庆公司的过错造成婚礼仪式摄影资料损坏,给小丽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失。综合婚庆公司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本地平均生活水平及承担责任的能力等因素,法院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3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婚庆公司因过错将婚礼仪式视频资料毁坏,给新婚夫妇造成了永久性遗憾和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失,故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婚庆服务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承载着人们对于美好婚姻生活的向往和期待。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和商品时,应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流程、谨慎保管商品,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