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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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1
【案件回放】
2023年6月,范某向唐某推销某秘藏白酒,承诺支付3980元可享有以下权益:1.得价值2310元某秘藏系列白酒;2.得价值3980元云南双人双飞六日游(含:往返机票、住宿、餐费、导游费、景区门票、保险);3.得一年内360箱红酒(含运费158元/箱)等权益。唐某经范某诱导后,于6月29日互加微信,并询问不去是否能退款,范某称可退。
唐某通过微信转账购买3份旅游服务,并于7月14日支付11940元。但7月15日,范某称每人需加900元,唐某表示不去并要求退款。范某又提出不同加价方案,唐某均拒绝。双方曾达成合意取消协议,范某当时同意退款但一直拖延不予正面处理。范某称已出机票不实,因唐某未告知出发日期和线路。
范某辩称,唐某买了3份旅游服务,共付11940元。额外费用150元/人是自愿的,不支付也享受正常权益。补交差额费用6000元的说法不实。双方通过徐某介绍认识,有业务往来。介绍人已获800元佣金。徐某放弃旅游后,其已将钱退还。唐某因徐某不去而放弃,并非因额外费用。额外费用是自愿的,并在活动介绍时已告知。最终,法院判决范某返还唐某11940元。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本案范某为酒类销售经营者,与唐某微信协商旅游事宜,但范某及其厂家均无提供旅游服务的资质,范某主张厂家长年和“某某旅游公司”合作,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唐某与范某通过微信达成初步的关于旅游的意向,但唐某未与范某所称的“某某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故唐某的旅游服务合同尚未成立。
唐某转账11940元给范某作为旅游费用,范某未证明费用已转交旅游公司,且多次要求增加费用,违反诚信原则。唐某要求退款,范某拒绝,违反不得强制交易原则。范某未证明已为唐某购买机票及交纳酒店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范某主张唐某转账的该笔费用系购买酒的费用,自己已提供了零售价为11940元的酒在黄某的店里,但范某认可黄某系自己的朋友,与唐某并非直接朋友关系,放在黄某处的酒并不能认为已交付给了唐某,而范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范某达成了关于酒的买卖合同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酒给唐某,故唐某与范某之间关于酒的买卖合同亦未成立,故法院支持唐某要求返还11940元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消费者遇到不公平的商业行为,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收集证据、与商家沟通、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等方式,尝试追回支付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