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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借村名“侵占”承包山地?法院:必须给予补偿!

2024-07-11

【案件回放】

2012年530日,颜某与郭某签订了一份《林地流转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涉及某村林地。该林地原为刘某(已故,郭某的丈夫)户所有,后于1992年由村统一承包给Z开发食用竹基地,至201259日合同期满。合同要求归还时每亩留400株母竹,否则需赔偿。

2011年,镇政府未经郭某户同意,将此地以某村名义上报为某开发项目并投标,T建设公司中标。20121月,镇政府与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同年9月,该公司未经颜某同意开始施工,郭某多次阻拦并信访,但林地仍被强行推平。

2013年,郭某起诉T建设公司,要求财产损害赔偿,但法院认为该公司与政府签订合同并按约施工,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驳回郭某诉讼请求。

颜某认为镇政府未经某村同意,也未得到有林权证农户的许可,就将山地以某村名义上报开发项目,造成其承包的山地被侵害。因此,颜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镇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食用竹青苗损失15560元和实际费用开支5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本案涉及颜某与镇政府的土地整理行政行为争议。首先,确认了颜某因流转合同取得自留山的承包经营权,并认定镇政府在土地整理项目中具有法定职责。其次,镇政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未征求颜某意见,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故颜某起诉未超期。镇政府虽立项土地整治项目,但未完全遵循正当程序,未对所有涉及村履行必要程序,存在瑕疵。因此,颜某有权根据政策规定获得相应补偿,镇政府应支付“政策处理费”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综上,法院判决镇政府支付颜某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880元。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涉及的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给予合理的补偿。若程序存在瑕疵,村民迟迟得不到补偿,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