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0.85亩补偿款竟入他手?法院:县政府错位补偿违法

2024-07-17

【案件回放】

2020年县政府因高速公路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D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土地。在实施批准后征地补偿工作中,县政府未尽详细审查义务,在未经D村第三村民小组同意的情况下错将该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编号为H7,面积为1.4965亩的被征土地征地补偿款共96124.68元全部支付给第三人潘某。

D村第三村民小组拥有该土地的确权证书,并通过勘测确认其中0.85亩土地应得补偿款48770.45元。潘某非D村第三村民小组,土地也未发包给其。D村第三村民小组起诉县政府,要求支付应得的补偿款36020.45元、时段奖1275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2181.17元,总计50951.62元,并要求利息持续计算至款项付清。

县政府辩称,编号H7号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潘某,土地上的桉树为其种植。D村第三村民小组提供的补偿表中详细登记了附着物补偿,但仅诉求土地及时段奖补偿,未对附着物补偿提出异议,暗示D村第三村民小组认可潘某的种植行为。因此,征地工作组将补偿款给予实际经营者潘某是合理的。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七条: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片区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县政府在实施涉案土地征收工作中,具有对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县政府在征收D村第三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时,未支付土地补偿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条例的规定。D村第三村民小组主张在第三人被征收的土地中,有0.85亩属于D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范围内,但县政府错位地将补偿款支付给第三人。D村第三村民小组提供了林权证和《现场调查情况说明》作为证据。县政府虽主张正义地权利归第三人所有,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根据法律规定,法院确认争议的0.85亩林地为D村第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征收该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应归D村第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因此,县政府未向D村第三村民小组支付土地补偿款构成违法。

综上,法院判决县政府应向D村第三村民小组支付土地补偿款49073.05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中,具有对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的法定职责。若行政机关出现错误或违法行为,村民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