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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电鱼非儿戏,两男子非法捕捞被刑拘!

2024-07-22

【案件回放】

今年5月份左右,小黄与小东携带电鱼工具到金华市某江流域内,用电瓶电击的方式进行电鱼,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扣押了两人所电的鱼。经现场称重,涉案的鱼共计7.08公斤。不久后,两人被抓获归案。经审理,法院认为,小黄与小东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小黄系自首,小东具有坦白情节,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生态修复金,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小黄、小东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瀛台律师提醒】

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人人有责。非法捕捞不仅破坏生态平衡,还可能导致水资源的枯竭和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后果严重且不可逆。上述案件中,两男子使用电瓶等非法工具进行电鱼,严重破坏了当地水域的生态环境,已触犯了法律,应接受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