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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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5
【案件回放】
2023年7月20日,早上8点左右,李某到某村王某家要账,双方产生纠纷,随后王某从家中离开,李某便将王某的手机及充电器拿走。王某回家后发现手机等物品不见后,于12点左右来到李某家,索要手机等物品。李某便将院子大门锁上,不让王某离开,要求王某还了钱之后再走,后双方厮打在一起一直持续到晚上8点左右,期间王某受伤,民警到达现场后,李某拒绝开门,不让王某离开。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不久后,检察院以李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李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因李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9581.31元,李某应予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9581.31元。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瀛台律师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剥夺他人自由,将受到刑事追究。若情节严重,如致人重伤或死亡,将面临更重的刑罚。因此,无论债务大小,均应以合法方式解决,避免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