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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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9
【案件回放】
2013年西昌市扩建某公路时,陆续有工作人员到林某、陈某、陈某1(林某一家)说只对实物丈量,跟征地拆迁没有关系,以这样的方式骗林某第一次签字,签字后不给林某任何依据,也未出示过任何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材料,从此不分昼夜到林某家中进行严重骚扰,致使林某无法正常经营生产、生活、休息,并采用“株连”逼林某在市政府事先拟定好的协议上签字,协议由市政府单方持有,这种格式条款、霸王协议违反了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不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工作人员不出示任何有效证据,不按照国家先安置后拆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实施征地拆迁行为,故林某请求法院确认市政府强征土地、强拆、偷拆房屋,强占宅基地、自留地违法。
后来,市政府还强行断水断电并阻碍通行道路,摧毁林某农作物。损坏财产,并多次恐吓,威胁林某。2017年5月,市政府强行拆除林某房屋,林某请求法院确认市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包括恢复原状、归还土地经营权,并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林某明确请求确认市政府强拆其全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国家为唯一征收主体,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代表行使权力。市政府未证明地上附着物清除非其所为,故推定其为征收实施主体。市政府对某村4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和拆迁补偿,林某户已履行协议并移交房屋。2017年5月,因林某户拒绝搬离,市政府实施强制拆除。林某认为拆迁补偿协议受威胁、欺骗签订,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虽之前市政府存在未经批准征地拆迁行为,但已获批准并完善手续。因此,林某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请求,不予支持。
市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某村4组及林某户所在的某村4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系城乡建设规划的需要。林某户与市政府先后两次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又在《房屋移交确认表》上签字,并领取协议确定的征地拆迁奖励金和拆迁安置补偿过渡费的行为足以认定林某户履行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已将房屋移交给市政府,不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市政府在林某户拒绝领取拆迁安置补偿款及安置补偿过渡费的情况下将款存入其账户进行提存并无不当,并不影响安置补偿协议的履行。后市政府因林某户拒绝搬离、移交房屋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并无不当。林某一家认为与市政府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在威胁、欺骗的前提下签订,但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不予确认。虽林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市政府在实施建设项目时存在未经批准实施征地拆迁的行为,但市政府获得省政府作出的批复,完善了建设用地手续。故林某一家起诉请求确认市政府强拆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林某一家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补偿协议》系受威胁、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签订,需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否则法院很难支持该主张。我们可以在签订协议时,用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记录拆迁方使用不正当手段威胁其签订;保存好拆迁公告、补偿方案等书面材料;需要第三方证人在场;也可以报警并保留报警记录,报警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受到威胁的证据。因此,在签订协议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协议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可以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