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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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
【案件回放】
郭某父母离婚时,约定郭某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郭某18周岁。后来,郭某考上了大学,认为大学生活开支较大,自己没有经济来源,母亲能力也有限,请求父亲支付其大学期间的费用。因多次与父亲协商无果,无奈下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判令父亲支付其18周岁后的生活费每月1500元,以及2023年的教育费(学费6800元,住宿费1000元,电脑一台9000元,手机一部3000元)。
郭某的父亲表示,自己经济能力有限,女儿郭某已成年,自己无力继续支付大学期间的费用。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本案中郭某已经成年,目前接受的并非高中及其以下学历,亦非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要求父亲继续支付抚养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民法典》鼓励成年子女自立自强,上述案件中郭某已经成年并入读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方式解决大学期间的费用,在支持自己完成学业的同时锻炼自身能力,继而迈入社会,争取美好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