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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大角鹿”?

2024-07-31

【案件回放】

M公司持有“大角鹿”及图形商标,专注于高品质超耐磨大理石瓷砖的研发与生产,在中国多地设有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其产品享有高美誉度并出口多国。

后来,M公司发现R陶瓷店、朱某在K公司网络平台(抖音)上注册企业账号,连续发布视频,声称为总代理并低价销售标注有“大角鹿”商标的瓷砖,同时发布贬低M公司及产品声誉的视频,造成该公司商业信誉受损。K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M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R陶瓷店、朱某、K公司立即删除涉案侵权视频,停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停止损害M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判令R陶瓷店、朱某在涉案侵权账号(抖音号)以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令R陶瓷店、朱某赔偿M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50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为商业诋毁纠纷。争议焦点一。R陶瓷店、朱某是否对M公司构成商业诋毁。本案中,M公司与R陶瓷店均从事陶瓷销售,存在同业竞争关系。R陶瓷店在抖音账号上持续发布针对“大角鹿”瓷砖的侵权视频,使用大量辱骂、贬损性言语,夸大捏造对M公司及其品牌的负面评论,损害了M公司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

R陶瓷店、朱某虽抗辩其发布被诉侵权视频并非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没有损害M公司的商业信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R陶瓷店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布侵权视频使用辱骂和贬损性言语,已超出商业评价范围,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争议焦点二。R陶瓷店、K公司、朱某的民事责任。1. 停止侵害:由于侵权视频已删除,相关侵权行为已停止,法院不再支持M公司要求删除视频和停止商业诋毁的诉求。

2. 赔礼道歉:法院支持R陶瓷店、朱某在抖音平台发表声明赔礼道歉,以消除对M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不利影响,但不支持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3. 赔偿损失:鉴于R陶瓷店、朱某的侵权行为严重且持续时间长,法院酌定其赔偿M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此数额综合考虑了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持续时间、后果,以及M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M公司超出此数额的请求未获支持。

法院认为,R陶瓷店、朱某对M公司构成商业诋毁。两人经营白兔瓷砖,并在抖音上发布多个针对M公司“大角鹿”瓷砖的辱骂和贬损性视频,夸大捏造负面评论,损害M公司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R陶瓷店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发布的内容具有事实依据,故抗辩理由不成立。R陶瓷店、朱某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侵权视频已删除,停止侵害的请求已满足;但R陶瓷店、朱某应在抖音平台发布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M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要求R陶瓷店、朱某在抖音账号发布公开声明赔礼道歉,并在十日内赔偿M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瀛台律师提醒】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提醒经营者,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网络上发表言论都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对竞争对手进行辱骂和贬损,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果发现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被侵权,我们可以采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也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