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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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5
【案件回放】
某房产公司委托某物业公司对一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双方约定未出售车位的租金收益各占50%。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该物业公司项目经理李某与秩序主管杨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向小区业主出租地下车库停车位以及杂物间,所得租赁费用由两人瓜分。经查,两人共同侵占98700元,李某、杨某分别单独侵占34508.7元、13200元。不久后,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李某、杨某身为某物业公司项目经理、秩序主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收取车位租赁费、物业用房租赁费等,占为己有,侵害了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的利益,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李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均是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经被害单位许可积极向业主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李某、杨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再犯罪危险,可以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两人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严重损害了公司合法权益,对公司制度管理、监督机制造成了极大的不利影响,最终受到法律惩罚。
【瀛台律师提醒】
任何职业从业人员都应遵守法律法规,牢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不可心存侥幸、妄想不劳而获,一旦铤而走险、触犯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