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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到手,果园就能随意铲?法院:并非如此!

2024-08-07

【案件回放】

辽宁某县政府因水害整治工程,对黄某家所在的村进行土地征用,镇政府代表县政府与黄某就地上物征收补偿进行协商,县政府开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对黄某家地上物补偿数额是人民币11万多元,因黄某与县政府就补偿数额没有达成一致,合同没有签成。后来,县政府再次将征收补偿数额降低为2万多元,黄某不予认可,县政府只是让黄某看了征收补偿协议,没有提供书面的征收补偿协议给黄某。黄某多次要求县政府提供相关补偿文件,县政府这才提供《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公告》。

黄某与县政府就地上物征收补偿没有达成一致,没有收到一分地上物补偿款的情况下,中铁九局就强行施工,把黄某的地上物全部铲平。黄某认为,县政府仅支付土地补偿款,没有支付地上物补偿款,在没有与其就补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强行铲平土地,该行为属于违法。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县政府告上法院,请求支付地上物补偿费。

县政府辩称,在资产评估公司进行现场测量时,黄某针对自家树木颗数及树龄进行了签字确认,评估的最终数额为23180元。答辩人之所以未与黄某达成补偿协议,是因为黄某的要求远远高于补偿标准。

 


【瀛台律师论法】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县政府是否对黄某履行了征收补偿职责。根据上述规定,县政府征收黄某所有的林木,应当对黄某进行及时补偿。本案中,水害治理建设工程征收土地批件齐全,符合法定征收要求。但就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并未与黄某达成协议,黄某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已被施工铲除,而黄某尚未领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虽然县政府针对黄某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但并未实质完成对黄某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问题。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未完全履行其征收补偿职责,没有对涉案问题作出妥善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责令县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并依法对黄某地上附着物作出补偿处理。

 


【瀛台律师提醒】

即使土地补偿款到手,果园也不能随意被铲除。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是土地征收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妥善解决。如果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尚未完成,村民仍拥有果园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别人无权铲除。因此,在遇到类似的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介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