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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劳动关系骗领失业金?绝不“刑”!

2024-08-12

【案件回放】

王某在网上论坛看到有人咨询申领失业保险金事宜,于是计划靠帮忙办理失业保险金收取手续费。便在202110月和20224月分别注册AB两家空壳公司,再通过社交平台寻找需要申请失业保险金的客户,由王某将客户身份信息、社保账户、银行卡等资料调入公司的社保账户,虚构客户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最后以非自愿离职的方式调出,以满足申请失业保险金需要在公司非自愿离职的条件,使客户成功申请失业保险金。

2021年8月,高某在交流社里认识了王某,王某声称只要提供个人信息即可帮办失业保险金。之后高某将其女友的身份证照片、银行卡号、电话号码发给王某,没过几天就收到了失业保险金。自此高某成为王某的下线,不仅将身边有申办需求的朋友介绍给王某,还在资讯平台、社交软件主页发布广告,宣称只要社保缴纳满一年,社保停缴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引导更多人在王某处申办失业保险金。涉案期间,AB公司参保人员超过500人,合计领取失业保险金共计537万余元,王某和高某在申领过程中抽取手续费,分别获利9万元人民币和7万元人民币。

后来,社保管理局发现王某注册的两家公司在短时间内转进一大批人的社保,之后再立马停缴,以此申请失业保险金。相关工作人员前往两个公司的经营地址进行调查,发现地址为虚假,于是报警。随后,王某、高某被检察院起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追缴二人全部违法所得。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瀛台律师提醒】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作用是为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欺诈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是违法行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触犯《刑法》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