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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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6
【案件回放】
2011年9月,梁某明知家人不符合申请农村低保条件,却虚构困难情况,以家人名义申请低保金。从2012年3月至2017年9月,梁某骗取了低保救助金等共40770元,全部自用。2018年1月,梁某的父亲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同月12日,梁某主动自首,并如实交代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梁某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建议从轻处罚。建议法院依法判处梁某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无视法律,虚构事实骗取国家低保金40770元,构成诈骗罪。鉴于其自首并全额退赃,有悔罪表现,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罚金4000元,并没收退赃款上缴国库。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瀛台律师提醒】
低保金是国家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申请低保金时,申请人需要如实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相关信息,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如虚构困难、隐瞒真相或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来骗取低保金,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此提醒广大朋友,不要试图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低保金或者其他社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