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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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9
【案件回放】
1984年,沈某获得某县水库旁的林地使用权。2012年2月份,县水利局、县水利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L建设公司在未办理任何征地手续且未经沈某同意的情况下,占用沈某林地,建造了一条宽5米、长100米的水泥路和四间三层管理房。沈某于2014年8月22日以书面形式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但县国土资源局既不查处也未对沈某作出答复。
沈某认为,县国土资源局的行为违法,故起诉要求县国土资源局对非法占地行为作出处理。另外,因县水利局是水库管理房的建造者,系侵权单位,镇政府是水库管理房的所有人,故追加两单位为第三人。
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无查处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重扩建建筑物的法定职责,沈某申请其进行查处的理由缺乏法律根据,故要求法院驳回沈某的起诉。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国土资源局对违法占地行为有法定的查处职责。沈某认为其林地被侵占,要求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查处职责,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在法定期限两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也未对沈某进行答复,其行为违法。对是否存在违法侵占林地等行为,县国土资源局有义务进行调查并对沈某作出答复,县国土资源局应行使的职责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并无关系,其辩解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故沈某起诉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林地被侵占,国土资源局称无查处职责,村民可以要求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或政策文件。同时,也可以自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国土资源局是否真的无查处职责。在维权过程中,村民需要保存理性,避免采取过激或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向专业拆迁律师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