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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启动致搬运工摔落受伤,司机是否需要赔偿?

2024-08-20

【案件回放】

2021年35日,翟某在某物流园内从事搬运、装卸货物的临时工工作,在其将货物搬运至郑某驾驶的货车的过程中,在装到车厢尾部时,其一只脚踩在踏板上,一只脚踩在车厢内,郑某突然启动车辆,致使其从车厢中摔落受伤,与其同样在装货的另一名临时工也摔倒了,但是没有受伤。郑某作为货车司机,未确认车辆后方装货情况擅自启动车辆的行为导致其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就受伤赔偿事宜双方发生争议,翟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赔偿损失。

郑某辩称,其驾驶的货车挂靠于某物流,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他仅负责保险外的部分。他负责某物流园区的运输,事发时因疫情不能入园,仅在园外打开车厢门对接。启动前已确认装货完成并得到现场指挥人员确认,事故归咎于指挥错误。事后了解,该指挥人员已被辞退且郑某与其不相识。车辆为天然气驱动,冬季启动需三分钟预热,并有明显声响,翟某应有足够反应时间,且仅翟某摔倒,应负部分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产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做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本案中,郑某作为货车司机明知车厢内有人员在装货,在发动车辆前未确认车厢有无人员,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关于郑某辩称案涉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因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翟某是从车上摔下来的,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对郑某要求追加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意见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郑某驾驶的是十吨及十吨以上货车,发动到启动需要一定时间,翟某在车内应该能够听到并预见到车辆发动的可能性,且翟某一脚踩在踏板、一脚踩在车厢内的操作容易产生身体的不平衡,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法院综合以上情况认定翟某自身承担三成责任、郑某承担七成责任。

本案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翟某主张的医疗费中的9284.91元、鉴定检查费710.40元有相应医疗费发票及诊疗记录为证,法院予以确认。郑某垫付的医疗费用有转账记录为证,法院对此予以确认。翟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司法实践标准,法院根据住院天数确认为150元。翟某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标准较高,法院确定为1800元、6000元。翟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没有超过法定标准,法院予以确认。翟某提供的交通费发票与其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治疗所需费用相当,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误工费,翟某自认从事临时工工作,对其按照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主张误工费予以确认。综上,翟某的损失共计143476.92元。按照上述认定的责任比例,郑某应赔偿翟某100433.84元。另法院结合翟某的伤残程度及翟某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500元。综上,郑某应赔偿翟某各项损失共计103933.84元,因郑某已垫付727.50元,郑某仍需支付翟某103206.34元。

 


【瀛台律师提醒】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司机在启动车辆前,应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保没有行人或其他障碍物,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