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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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
【案件回放】
务某生有六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已85岁高龄,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任何生活来源,生活不能自理,故由各子女轮流来照顾自己的起居生活,但二儿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赡养,且不支付赡养费。为此,务某诉至法院。二儿子辩称,自己愿意赡养母亲,以直接赡养或支付赡养费形式均可,但5000元的赡养费太高,自己认为300元左右较为适宜。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本案中,务某已85岁高龄,丧失劳动能力,其成年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故务某主张二儿子支付赡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的数额。结合本案中务某的需要程度、当地生活水平、子女的赡养能力等因素,法院酌定务某每月生活所需赡养费为3000元。
因务某明确仅要求二儿子承担支付赡养费义务,且诉讼请求中要求亦为其赡养费的六分之一,务某要求二儿子每月支付5000元赡养费的诉请过高,综合务某的生活、医疗情况及二儿子的赡养能力、2022年度青海省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考虑,法院对务某的诉求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酌减,确定二儿子每月应支付的赡养费为5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瀛台律师提醒】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与抚养费的高低无关。经济困难时,子女应与父母进行理性沟通和协商,共同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同时,社会也应加强对家庭伦理和道德的宣传教育,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