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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未完整记录拆迁过程,需赔偿2450万!

2024-08-28

【案件回放】

R公司是位于天津某村企业,取得政府颁发的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手续。该公司租赁某汽车配件厂的房屋、厂房从事生产经营。201543日,街道办作出《某汽车配件厂拆迁安置方案》,写明因该汽车配件厂位于某村改造范围内,需拆除该企业房屋和地上物。不久后,街道办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汽车配件厂、R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房屋、地上物、附属物实施强制拆除,并造成R公司、汽车配件厂产品、机械设备、办公器材、生活用品、家用电器、家具等大量财产损失。

街道办强制拆除汽配房屋及其地上物、附属物,毁损R公司物品的行政行为,超越自身权限,未经法定程序,严重侵害了R公司的合法权益,故R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拆除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后街道办作出关于汽车配件厂和R公司地上物拆迁补偿测算。R公司认为,街道办实施的强拆行为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违法,街道办在收到R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后,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而非补偿决定。故诉至法院,请求街道办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赔偿R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6601.8902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街道办强行拆除R公司设备资产行为违法,因此对R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街道办在重审中提供的拆迁当天录像由十四个片段组成,时长仅一小时左右,摄录的大部分为出租方某汽车配件厂的生活用品和部分生产用具,未能完整记录拆迁R公司生产设备的全景及前后过程。对于录像中没有出现的场景及物品,应由拆迁方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街道办在重审中提供的八页清单搬迁物品,绝大多数也为出租方某汽车配件厂的器物,另外清单四名工作人员的签名均是一种笔体,显系为同一人所为。所以,对于街道办在没有完整的拆迁记录以确认被拆除(搬出)设备和物品的前提下,本案以2010年街道办某社区管理委员会因拆迁R公司涉及资产损失委托某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提供的拆迁设备为准。

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的评估,机械设备损失为19358560元、10个沉淀池损失为1660290元、20台耐酸泵损失为1900000元、其余被拉走财产88690元。对此,予以确认。关于成品蓄电池损失,法院酌情考虑库存一周,并折算生产周期及线上半成品,参照某注册商标表述的销售数量进行推算为1万块,该项损失为150万元。故R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街道办赔偿R公司拆迁经济损失共计24507540元。

 


【瀛台律师提醒】

在拆迁过程中,完整、准确地记录是保障各方权益、解决争议的重要依据。因此,拆迁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详细、可查的记录。若拆迁方没有完整记录拆迁过程,并因此给被拆迁人造成巨大损失,拆迁方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