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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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案件回放】
秦某以个人身份承包了某产业园第一食堂,雇佣曲某作为该食堂的清洁工,便于2023年6月1日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工资3500-4500元左右,上班时间为标准工时,签完合同曲某当即入职工作。2023年10月21日下午5点半左右,曲某在食堂打扫卫生的时候摔倒,监控视频记录下一切,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右髌骨骨折,住院治疗23天,秦某及其妻子薛某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15775.38元以及住院期间护工的费用2400元。出院后,医生建议曲某休息三个月,后续还需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二次手术预计医药费6000元,手术后需休息一个月。出院休息期间曲某丈夫金某全职护理。曲某已年满50周岁,且秦某是以个人名义雇佣,故不属于劳动关系,无法认定工伤。曲某在秦某雇佣其工作的时间内、场地内受伤,秦某提供的工作场地未设置任何防滑、注意摔倒的提示,故秦某应当支付曲某相应的赔偿。曲某为此起诉。
秦某辩称,其非直接责任方,曲某系被案外人王某使用的拖把绊倒,王某应分担赔偿。其系“H公司”员工,月薪约5000元,负责食堂清洁,签订劳动协议及发放工资均受公司指示,非实际雇主。另外,曲某未充分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即便其有责任,也应为次要责任,具体责任比例由法院裁定。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结合曲某与秦某庭审中的陈述及《劳务协议》可知,秦某承包“H公司”的食堂后厨清洁作业后,雇佣曲某、案外人王某从事后厨清洁工作,事实清楚;秦某辩称双方及案外人王某均系“H公司”的员工,为“H公司”提供劳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
本案中,曲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自身安全负责,但其在行走时未注意避让前方正在拖地的案外人王某,被拖把绊倒后摔倒,对其损害的发生负有较大的过错;事故发生时,案外人王某正在执行工作任务,无法注意到后方的曲某亦属正常,故其对曲某的损害不存在过错;而秦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为曲某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场所,后厨环境湿滑,存在一定的生产隐患,应严格予以管理,故秦某对曲某的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结合各方关系及相应过错情况、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酌定曲某的损失由曲某自行承担50%,秦某承担50%。
关于曲某诉请赔偿的项目及金额,法院确认如下:医疗费:确认曲某住院期间(2023年10月21日至11月13日)医疗费用为15200.38元(已扣伙食费),加上复查门诊费339元,总计15539.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曲某主张2300元(100元/天×23天),符合标准,予以确认。后续医疗费:确认曲某需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预计费用6000元,有医院证明支持,且秦某无异议。误工费:依据曲某工资收入4100元/月及鉴定误工期120天,加上双方无异议的二次手术误工期30天,计算为20500元(4100元/月×150天/30天)。护理费:住院期间护理费2400元已发生,非住院期间护理费按浙江省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合计6155.5元。营养费:确认曲某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符合标准。鉴定费:确认鉴定费700元,有发票为证。
综上,曲某损失总计52994.88元。根据责任比例,秦某应承担50%,即26497.44元。扣除已垫付的18302.38元,秦某还需赔偿曲某8195.06元。
【瀛台律师提醒】
当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时,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意味着,如果清洁工在食堂工作中摔伤,首先要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归属。一般而言,雇主应承担主要责任。若清洁工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过错,比如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那么责任比例可以根据双方过程程度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