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水泥公司以未投产拒付800万股权转让尾款,法院如何判?

2024-09-03

【案件回放】

2021年111日,小夏、小李与M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约定:两原告将其持有的水泥公司80%股份中的60%以5452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M公司;最后一期800万元的付款时间在“公司新上辊压机设备正式投产后60天内”;M公司如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两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则应向两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未付款总额之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并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还有权要求M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等条款。

2022年112日,M公司法定代表人小微代表公司向两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上述股权转让款外补助两原告200万元,其中第二期100万元付款时间为20221231日。202247日,两原告与M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双方确认截至202248日除了800万元到水泥公司投产之日2个月支付外,股权转让款全部结清。2022314日,两原告向M公司办理了水泥公司60%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按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M公司也向两原告支付了第一期的补助款100万元。2023216日,水泥公司开工投产。二个月后,两原告向M公司催讨800万元股权转让款,M公司以公司生产不正常为由,拒绝支付。此后两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无奈决定提起诉讼。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本案中,小夏、小李与M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及补充协议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原付款时间已变更,约定水泥公司投产2个月后支付余款800万。M公司称未投产,提供沟通函件、电压表等证据,但法院结合用电数据、设备运行记录等,认定水泥公司已投入生产,对M公司抗辩不予采纳。

关于100万补助费,双方确认除800万外已结清,且承诺书由案外人小微出具并支付首期,两原告主张小微代表M公司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律师费,两原告提供了充分证据,法院确认合理并判决M公司赔偿23.6万。

关于违约金,M公司认为标准过高,法院考虑两原告实际损失已获部分补偿,且兼顾公平,判决M公司另支付50万违约金。综上,法院支持两原告合理诉求,驳回不合理部分。

 


【瀛台律师提醒】

双方签订合同后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条款,标明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免日后发生纠纷,便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