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577号平安财富大厦西楼五层
电话:400-053-5618
2024-09-04
【案件回放】
2015年5月19日,某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因月亮湖改扩建工程,与杨某超及两家征收咨询公司(H公司、D公司)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安置协议),约定征收杨某超位于某村426.11㎡的房屋。因杨某萍与杨某超系案外人杨某、袁某的子女,案外人杨某、袁某将原有老房分给杨某萍和杨某超,由二人进行处理,其中案涉被征用房屋中有30㎡属于杨某萍所有。杨某萍认为,未授权杨某超处理征收事宜,且杨某超、管委会、H公司、D公司在签约时均知情。管委会与杨某超的签约行为被指恶意串通,损害了其利益,构成违法,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所签协议无效。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杨某萍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杨某萍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杨某萍是否系本案适格原告;2.管委会是否为适格被告;3.本案是行政争议还是民事纠纷;4.案涉协议是否损害了杨某萍利益。
关于争议焦点一。杨某萍虽不是第三人杨某超户内人员,但现有证据表明其在被征收的房屋中有一定份额,无论其是否能够作为独立的被征收人签署征收合同,其都和征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其就征收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是本案适格原告。管委会答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订立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本案中签订协议的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显然系管委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其与第三人杨某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符合条例规定,杨某萍认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是合法征收主体,因此与杨某超签订征收协议无效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同时,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并非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且为非常设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之规定,杨某萍以管委会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当,管委会认为其不是适格被告的答辩意见与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三。贵阳中院生效裁定已明确,本案的基础是杨某超与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政府征收行为,就该协议提起的诉讼属行政诉讼。
关于争议焦点四。杨某萍作为利害关系人,虽然可以就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诉讼,但法院认为管委会以杨某超为被征收人签订安置协议并非无效。首先,根据《月亮湖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系按户进行,杨某萍并非杨某超户内人员,虽称被征收的房屋有30㎡属杨某萍,但系其家庭内部划分,杨某萍并未在该房屋居住或单独立户,在征收摸底及公示时所有面积均统一确权在第三人杨某超名下,并未扣减30㎡面积,杨某萍对此情况明知,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对确权情况提出异议。其次,杨某萍明知征收办公室与杨某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安置情况,即其此时已经知道安置部门并未对其单独安置。其既已知晓协议内容,又称安置部门与杨某超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与事实不符。杨某萍在第三人杨某超签署安置协议当日要求村委会为其出具证明,该证明内容为:杨某超在本次征收过程中所选安置面积为210㎡,其中有30㎡为杨某萍所有。可以明确:第一,村委会并未确认杨某萍为被征收人,证明显示本次征收对象为杨某超而非杨某萍;第二,该证明并未认定征收杨某萍30㎡房屋,而只是明确杨某超房屋被征收,之后所选安置面积为210㎡,其中30㎡为杨某萍所有,即明确被征收后,杨某萍在杨某超所选210㎡面积内有30㎡权利。杨某萍称工作人员答复政府会对其单独安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从管委会整改征收过程看,从摸底调查、确权公示、签订协议,均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也无杨某萍所称恶意串通情形,故杨某萍要求确认管委会与第三人杨某超签订的房屋安置协议无效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杨某萍第二项诉请,法院认为,杨某萍既不是房屋被征收人,也不是被征收人户内成员,其要求与管委会单独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诉请法院也不予支持。实际上,安置协议虽由管委会与杨某超签订,但杨某萍的实体权利并未受到损害,其完全可以通过在家庭成员内部协商等方式实现。
【瀛台律师提醒】
征补协议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协议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损害了任何一方的实体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即使未经授权签订的征补协议也被视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