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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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案件回放】
汪某在网上“冲浪”时,无意间点开了一个“砸蛋”直播间,试玩几次后便一发不可收拾。当了解到直播间“砸蛋”可以抽成赚钱后,汪某打起了“小算盘”。开始使用多款语音直播软件开设类似直播间,并招募杨某为主持人,在网上招揽玩家。根据汪某、杨某的设定,玩家进入直播间后,现金转账充值获得游戏金币,打赏主播即可参与“砸蛋开盲盒”“大转盘”“抽奖”等小游戏。每次启动游戏需要投入20至200金币,抽出来的礼物价值1至1000金币不等,现金与游戏金币兑换比例为1:10。结束游戏后,玩家还可以将剩余的金币兑换成现金,游戏金币回收价是充值价格的0.8倍。
不算高昂的投入,可能高于成本的回报,以及赢了还想赢、输了想翻盘的心理,使得不少玩家趋之若鹜。而从玩家游戏费中抽成的盈利模式,也确保了汪某等人稳赚不赔。经审计,通过这种方式,汪某先后收取直播软件用户20余万元,杨某收取6万余元。
2023年6月,经举报,汪某、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杨某为非法牟利,开设赌博直播间,以招揽赌徒、兑换赌资、提现等方式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汪某、杨某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最终法院判决,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瀛台律师提醒】
现今社会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迅猛,直播软件日新月异,各类网络直播间层出不穷,吸引大众购物、游戏娱乐、聊天休闲等。一些不法分子瞄准“直播间”这个平台,将线下赌场搬至线上,以“砸蛋”“大转盘”“抽奖”等博概率的小游戏吸引玩家入场,提供充值提现服务,通过抽成获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社会风尚。因此,我们在参与网络游戏时头脑要保持清醒,对宣称能赚大钱的游戏保持高度警惕,避免陷入赌博陷阱。如果遇到类似涉嫌赌博的“直播间”或网站,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的良好风尚,即使参与了赌博,也要及时认识错误,更正错误,及时止损,千万不可在赌博深渊中越陷越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