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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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9
【案件回放】
2015年10月,某公司与区政府签订《意向征收补偿协议》,协议合法有效,约定分阶段支付补偿款。因余款未按时支付,某公司于2018年提起诉讼。经两级法院审理,确认协议有效,区政府已支付超70%款项,余款2224万余元因评审未完暂停支付,驳回某公司诉求。某公司主张协议已生效并具备给付条件,政府怠于履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协议亦应受合同法原则约束。2019年7月,公司申请政府支付余款未果,遂再次提出诉求,要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尽快支付剩余补偿款。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地时生效的《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二款:按照‘条块结合、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原则,确定属地政府为征地主体,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支撑的工作体系。
关于某公司是否构成重复诉讼的问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区政府作为征地主体,对某公司负有征地补偿的工作职责。2018年某公司曾起诉要求区政府支付剩余补偿款。因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法院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判决同时要求区政府尽快完成评审工作,早日解决某公司的补偿问题。此后,某公司要求区政府支付剩余补偿款。在区政府未予答复的情况下,某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区政府抗辩某公司重复诉讼,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应按意向征收补偿协议支付剩余补偿款的问题。案涉意向征收补偿协议虽然约定对某公司货币补偿167482244.35元,但也约定货币补偿金额以审计部门评审后审定金额为准,多退少补,故167482244.35元并非最终确定的征地补偿金额,某公司要求按此标准支付剩余补偿款,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但某公司房屋、设备等已被征收,区政府作为征地主体,在审计部门明确表示不出具审计报告,意向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无法成就的情况下,应采取补救措施,与某公司对被征收财产范围、补偿标准等问题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区政府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鉴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需撤销此前已签订的补偿协议,故应一并判决撤销意向征收补偿协议,已经支付的征收补偿款应在作出新的处理决定时予以扣除。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案涉意向征收补偿协议;区政府对某公司作出处理决定。
【瀛台律师提醒】
企业在面临征地补偿款未完全收到时,应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维权。通过收集证据、沟通协商、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协调与裁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