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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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案件回放】
赵某原为某村3组村民,以户为单位在该村拥有承包地。2006年10月19日,镇政府作出“关于张某等3村(居)拆迁人口界定截止时间的通知”,其中确定3村民组拆迁人口界定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5月30日。赵某之子赵某1于2010年8月23日出生,2011年1月13日入户。2015年5月26日和2016年4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分别作出了《关于大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和《关于2016年第3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市政府征收包括郑某所在的社区在内的集体土地用于大道工程建设和城镇建设。2019年8月27日,郑某向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要求:1、对在册人员赵某1按安置人口,安置补助费12000元,生活保障费18000元;2、退回每平方米900元。
2019年10月21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决定:驳回申请人(赵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赵某认为,县政府不履行安置职责没有法律依据;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撤销。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本案中,市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认定“2011年1月11日,4村民组回迁安置于M二期小区,申请人户按应安置人口5人计(不包括赵某1)”“2013年M社区二期新增人口集资购房分房,申请人户未交房款未进行房型确认”“2019年1月,被申请人处理M社区安置遗留问题……房型确认0平方米”的事实,均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市政府认为赵某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理由:2011年1月的回迁安置人口不包括赵某1,赵某知晓,但一直未提起行政复议。对该条理由,因市政府没有提供2011年1月为何回迁安置、回迁安置对象如何确定以及赵某的房屋、承包地是何时被依法征收、赵某1不包括在回迁安置人口内是否正确的证据,故以此计算赵某的行政复议期限不当。综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证据不足。
赵某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显示,赵某认为受到侵犯的是赵某1的权利,寻求得到保护的是赵某1的权益,因此,即使赵某主张的事实成立,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也应当是赵某1。赵某与涉案的补偿安置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市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驳回赵某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并无不当。
赵某要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确认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市政府在驳回行政复议时,应给出充分、合理的理由,如果存在法律依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或理由不充分等问题,其驳回理由就可能存在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