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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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案件回放】
被告人邹某于2020年8月17日至2022年6月20日间,在M公司任客户总监。2021年10月间,M公司与F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M公司将部分业务转包给Y公司,Y公司因未实际履行业务,将业务款人民币10余万元退还,被告人邹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M公司该业务款。2022年3月间,被告人邹某利用职务便利,冒充L公司与M公司签订虚假推广服务合同,骗取M公司推广费84万元。2023年2月15日,被告人邹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前,被告人邹某已退赔被害单位3.5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邹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基于上述量刑情节,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综上,法院以邹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瀛台律师提醒】
在此提醒所有从业者,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同时,企业也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业务款项和推广费用的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