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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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案件回放】
2018年8月,顾某取得了合法经营手续,经营一家饺子馆。2019年3月,县政府宣布该区域将进行棚户区改造,并发布了拆迁公告。顾某持营业执照进行了登记,但经营场所被征收后没有获得合理补偿,且县政府未对其辅助物及营业情况进行评估。县政府为推进拆迁进度,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导致顾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严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顾某有权获得补偿,但多次请求未果。2019年5月9日,房屋被拆除,顾某仍未获得补偿。县政府仅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产权人,忽视合法经营户。顾某及其代理人再次申请补偿,县政府并未回应。
为此,顾某诉至法院,请求县政府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经营补偿及其他费用共计116000元。
县政府辩称,棚户区改造征收合法,包括1575户房屋,分别按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程序执行;补偿政策明确,对承租户(如顾某)的补偿依《县棚户区改造补偿方案》执行;有营业执照及纳税的给予3个月税后利润补偿或每月2000元;停产停业损失按租赁协议分配,无协议则直接补偿给生产经营者;对顾某补偿合理,其承租的农宅已获6000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他补偿项目无据可依,应依据合同法及租赁协议处理;承租人非征收法律关系主体,不具备行政诉讼资格,不能自行主张征收补偿利益。综上,征收与补偿合法合理,事实清楚,程序正当。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承租人不属于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安置人员的范围,征收集体土地应支付的补偿费用也不包括房屋承租人的相关补偿费用。但本案中,县政府作出的涉案补偿方案中第五部分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有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利用住房从事生产经营的,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所在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3个月的补偿。享受减免税费的,按每月2000元补偿”;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者依法承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且租赁合同未到期所租赁房屋被征收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依据生产经营者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无约定的,停产停业损失直接补偿给生产经营者”。县政府在答辩及庭审中亦认可顾某与房屋产权人签订的租房合同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直接向顾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且该费用尚未支付。故顾某主张的停产停业损失应由县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中规定的标准向顾某支付。
对于顾某主张的经营部分货币补偿102000元是否应予支付的问题,经查,镇政府已与房屋产权人赵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将补偿方案确定的相关补偿费用包含经营部分货币补偿102000元向赵某支付到位。因顾某与赵某之间的租赁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其作为房屋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其可通过民事途径予以主张。故顾某再要求县政府给予补偿该部分费用,理据不足。
对于顾某要求被告补偿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及材料费2000元,因该项费用不属于补偿的范围,故其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县政府应按照补偿方案的规定对顾某主张的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顾某主张应予补偿的其他费用均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责令县政府对顾某主张的停产停业损失履行补偿职责。
【瀛台律师提醒】
当饺子馆被拆,县政府仅补偿产权人而忽视合法经营户时,经营户要积极采取各种合法途径进行维权,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