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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苦等多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为何仅值9万元?

2024-09-25

【案件回放】

孙某为原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某村村民,合法拥有316.35平方米永久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住宅、建筑物、附属设施和经营性农作物,作为主要经济来源。20065月,高新区动迁办未获批准即实施拆迁,未公告征地及补偿方案。同年8月,动迁办挖断水源,造成孙某农作物重大损失,随后趁孙某不在时强拆宅院,承诺补偿但未兑现。

动迁办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及《民法》相关规定,侵害孙某财产权。孙某多次请求解决未果,后得知高新区系先拆后批,制作虚假文件,剥夺孙某知情权、听证权。2018年,孙某通过信息公开得知省政府批复及未公开的征地公告,确认动迁办违法。

2019年,孙某起诉鞍山市政府等三被告,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赔偿。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省高院维持裁定,但确认补偿问题可另行起诉。孙某认为铁西区政府作为责任承接方,应负责处理并赔偿。

为此,孙某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起诉铁西区政府,要求1. 返还宅基地使用权及恢复建筑物、农作物等设施,赔偿经济损失及利息;2. 如无法返还,按市场价补偿宅基地及设施损失;3. 赔偿14年误工费及交通费。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本案中,孙某原系某村村民,其所在村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孙某依法应获得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本案孙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在土地被征收后一直未获得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区政府应承担补偿职责。

所涉的《安置意见》中决定对孙某补偿90274元,但该补偿金额系仅凭区管委会移交的名单确定,缺乏基本事实依据;且该《安置意见》的作出也没有相关的程序来保障补偿金额的公平合理;另外《安置意见》虽然载明考虑按照同期利息给予适当补偿,但对于利息的计算期间和依据的利率均未予明确。

综上,在孙某对此《安置意见》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区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故区政府依法履行补偿职责,对孙某作出补偿决定。

 



【瀛台律师提醒】

政府在实施拆迁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提醒广大村民,在面临拆迁纠纷时,应保持冷静和理性,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