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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经理以权谋私,为亲友牟利近百万,法院判了

2024-09-26

【案件回放】

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姚某利用担任某建筑公司经理职务的便利,为给亲友非法牟取利益,将该公司的八个市政工程项目交由其兄姚某1承建。2007418日至20151023日,被告人姚某先后分40笔从公司账上支付给姚某1工程款4882684元。2016128日,姚某仍以公司名义向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催要部分项目建设工程尾款。经算,姚某1通过八个工程项目可非法获利772020.52(未支付利润287287元),使该公司丧失了可能得到的利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案发后,被告人姚某的亲属向调查机关上交案款484732.7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鉴于被告人姚某所退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赃,姚某当庭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最终法院以姚某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缴纳)。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违禁品、犯罪所用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瀛台律师提醒】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上述案例中经理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罪名的构成要件,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职位高低,都不应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