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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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案件回放】
2015年6月至11月期间,金某利用在被害单位某建材公司、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员,负责产品研发的职务便利,违反某科技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其掌握的多种产品配方通过 QQ 聊天工具及电子邮件方式泄露给公司商业竞争对手唐某,并非法获利3万元。经查明,其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49000.08元。案发后,公司对金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约定及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他人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人民币650328.07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法院以金某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瀛台律师提醒】
本案中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违反了约定或权利人的要求,向他人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而金某的行为明确符合这些构成要件,因此构成犯罪。鉴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以及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作为技术人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使获得谅解也不能逃脱法律的责任。